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女子使用假文凭(jiǎwénpíng)入职,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被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(suǒpéi)被法院驳回。
苏州的张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,在(zài)简历中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(bìng)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(bìxū)真实准确,张某也表示同意。
然而,次日,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学历证书(xuélìzhèngshū),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(chénglì),起诉要求(yāoqiú)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庭审中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,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(gòumǎi)假证,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(shèngrèn)岗位。
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,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(wéifǎn)双方约定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(yuánzé),双方并未建立劳动(láodòng)关系,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,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。
张某(zhāngmǒu)不服,向苏州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诚信(chéngxìn)者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(wàixìnyú)人,在中华民族(zhōnghuámínzú)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君子(jūnzi)的行为准则之一。在职场中,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学历虽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(gōngzuò)机会,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
本案审理有助于规范公民(gōngmín)诚信求职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(rúshí)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。
同时,本案对用工单位解除伪造(wěizào)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(de)行为予以(yǔyǐ)支持,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
人社部与最高法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(hào))第十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(chéngxìn)原则,提供虚假(xūjiǎ)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(lǚlì)等与订立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直接(zhíjiē)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人社部、最高法院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(dìyīpī)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》中(zhōng)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
2018年6月,某(mǒu)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(dàxuéběnkē)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。
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(wǎngluò)公司(gōngsī)提交了(le)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。
2018年9月初,网络公司偶然(ǒurán)获悉赵某的(de)实际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。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(gèrén)履历的事实。
网络公司认为,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(shǔ)欺诈行为,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。
赵某不服,申请仲裁,请求(qǐngqiú)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仲裁委认为,本案中,“计算机工程(gōngchéng)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”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(de)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”。赵某(zhàomǒu)在应聘时(shí)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(zhēnshí)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双方(shuāngfāng)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(dìwǔxiàng)规定,解除(jiěchú)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(láodòngzhě)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(gōngzuò)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(dìdiǎn)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(le)解的(de)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(dìnglì)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(de)规定,劳动者以欺诈(qīzhà)手段(shǒuduàn)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就算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(zuì)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,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(zhíyè)信誉,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(fāzhǎn)。
来源: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(shèbù)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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