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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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三十三个(gè)全国土地日
“节约集约用地(yòngdì) 严守耕地红线”
2024年,云南修订了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以下(yǐxià)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,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(bù)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(tūpò)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实现(shíxiàn)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(lìyòng),进一步增强法治保障。
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(duì)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
强化落实政府耕地(gēngdì)(gēngdì)保护(bǎohù)责任和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。
细化耕地(gēngdì)占补平衡制度,强化耕地用途(yòngtú)管制。《条例》规定各级(gèjí)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,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(bù)减少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耕地质量。
强化永久(yǒngjiǔ)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。《条例》规定,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(rènhé)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(huòzhě)改变用途(yòngtú),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
《条例(tiáolì)》设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,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。
明确构建我省地方“四级(sìjí)三类”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体系。为深化“多规合一”改革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我省全域(quányù)覆盖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、州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(xiángxì)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
规范(guīfàn)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管等作出具体(jùtǐ)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要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并(bìng)突出(tūchū)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。
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(jīng)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。此外,还(hái)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(pínggū)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,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(shòuquán)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,突出(tūchū)“防新增(xīnzēng)、去(qù)存量、控风险”总体思路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相关要求,确保让人民群众“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”。
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(fángkòng)。云南省持续深化实施农用地土壤涉(shè)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,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履行(lǚxíng)土壤污染防治义务(yìwù)。
有效管控建设用地(yòngdì)土壤污染风险(fēngxiǎn)。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(kāifālìyòng)联动监管机制,及时信息共享,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(zhuàngkuàng)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。
在土地要素保障(bǎozhàng)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(de)规定,并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
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。《条例》紧紧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引领上,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(kōngjiānjiégòu)和(hé)布局(bùjú)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(kāifā)、保护的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、重大项目(zhòngdàxiàngmù)合理用地,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。
创新保障(bǎozhàng)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(yǒulì)。《条例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、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(shǐyòngquán)流转,搭建城乡(chéngxiāng)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,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
推进乡村振兴,土地要素(tǔdìyàosù)保障形式多样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(yīfǎ)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。《条例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(pánhuó)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(zhùzhái)。
《条例》对保障农村村民户(hù)有所居作出了规定:
明确宅基地(zháijīdì)申请(shēnqǐng)基本要求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(dìwǔshísāntiáo)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
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(shěnpī)流程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审核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(jìnxíng)了明确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(shǒuxù)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(cūnmín)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
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(cūnmín)依法自愿有偿退出(tuìchū)宅基地。
云南将(jiāng)通过实施《条例》
为中国式现代化(xiàndàihuà)云南篇章
提供更加坚实(jiānshí)的资源支撑
云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(chūpǐn)
资料来源(láiyuán)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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